3cs汽修软件关注,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来源: 3CS 发布:2015/6/25
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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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一、适用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本市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现有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三类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依照本实施意见重新核定技术级别。
(二)本实施意见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汽车维修企业(业户)开业许可和日常管理的依据。
二、补充意见
本市汽车维修企业(业户)除应符合《国标》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符合以下补充条件:
(一)人员条件
1.企业负责人
汽车整车维修一类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汽车维修行业经营(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经济(技术)管理工作4年以上。
汽车整车维修二类企业和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的汽车专项维修业户负责人应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汽车维修行业经营(管理)工作或经济(技术)管理工作2年以上。
其他汽车专项维修业户负责人应具有初中(或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
2.技术负责人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的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明确1名技术负责人。
其他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配备1名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汽车维修中级以上等级证书的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技术负责人应从事汽车维修工作2年以上。
3.检验人员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至少应配备3名检验员,其中至少应配备1名经过总检验员培训,担任总检验员。
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的汽车专项维修业户至少应配备2名检验员。
4.维修技术工人
汽车维修企业(业户)应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维修技术工人。
整车维修一类企业中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应至少配备1名高级工。
整车维修二类企业和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的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至少配备2名维修项目相适应的高级工。
其他汽车专项维修企业应至少配备1名维修项目相适应的中级工。
企业应与维修技术工人签定劳动合同。
5.管理人员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的汽车专项维修业户至少应配备1名经培训合格的统计人员,其他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配备1名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汽车维修企业(业户)应根据生产规模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的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配备1名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其他汽车专项维修业户至少应配备1名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具有汽车维修安全生产作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二)组织管理条件
1.经营管理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的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设置技术、安全生产、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统计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应制定并执行业务受理、车辆交接、维修作业、结帐收费等服务规范。应建立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等内容的定期培训教育制度。
应建立规范的维修台帐,并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制定并执行维修及服务收费标准,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业户)应备有汽车维修合同文本。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应签订维修合同。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的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实行计算机管理。企业(业户)由计算机统计、传递、打印的行业报表及结算凭证、工时和材料清单等应符合行业有关规定,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质量管理
汽车维修企业(业户)必须具有并执行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上述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的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有明确的质量管理宗旨,具有并执行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维修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应保证修竣出厂的车辆排放污染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3.安全生产条件
对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及易发生危险的工位、部位等应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和长期有效的防护装置与措施。
应设置电、气焊作业车间或封闭的工位,应在其工作间内作业。
应为维修人员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应有配戴、使用的管理要求。
应备有意外事故应急措施和设置。
安全、消防设施的设置地点应明示安全、消防设施的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4.环境保护条件
经营场所的设置应符合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
应保证打磨、喷涂漆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在其相应的工作间内进行。
(三)设施条件
设施条件应符合本市城市管理有关要求,经营场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有关要求。
1.接待室
接待室应与生产区域明显划分。明示业务受理程序、工作流程及监督电话等。
2.停车场
停车场应设置在厂区内,不得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用地,停车地点应标志明显并施划停车位,车辆行驶应通畅无阻。
3.生产厂房
应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厂房。生产厂房面积、结构和设施与承修车型、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4.生产作业工位
汽车维护、修理、检测诊断作业均应在厂房内专设区域或专用台架上进行,各主要设备设置在厂房内,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检测作业和停车。
汽车整车维修一类企业应设有专用汽车检测室或检测工位。
从事两项以上汽车专项维修的,停车场、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国标》中各专项维修经营项目要求的停车场、生产厂房面积之和。
(四)设备条件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配置应符合生产要求,其管理、使用、检查和维护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程要求。
设备条件中允许外协的项目,其外协企业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并应与外协企业签有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书或协议书。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2005年8月31日印发
实施意见的说明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1~.2-2004(以下简称《国标》)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汽车维修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国标》严格区分行业管理要求和企业经营行为,突出对汽车维修业的基本要求。为了执行的延续性,《国标》保留了汽车维修的三种分类模式,但对三种类型企业的内涵重新进行了定义。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维修企业均为汽车整车维修企业,能对所承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维护、修理及更换。《国标》中三类维修业户仍然是进行汽车专项修理,但对从事汽